学会章程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民政部备案核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缩写为China SA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和技术的研究探讨、科学考察、技术展示等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2. 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发展,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3. 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4. 组织开展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工作,承担经济建设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5. 在会员中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项目评估和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6.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工作。

7.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推进汽车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8. 深化落实标准化体制改革,统筹开展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CSAE)研制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9.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汽车界相关机构、工程师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10. 开展汽车及相关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11. 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兴办与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12.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13. 举办其他符合学会宗旨,有利于汽车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对于非本会会员但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申请和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普通高等院校汽车或相关专业的学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1)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一定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或曾荣获国家级、省级和本会科技奖励项者;

(3)承担和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本会发展和建设有重要贡献者。

凡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汽车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科技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海外会员。

 当依据本会与国外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涉及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的,经本会审核批准接纳,由本会发给上述指定人员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 团体会员:从事与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海外会员须经中国科协核准备案。

3. 缴纳会费。

4.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学生会员、海外会员)。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或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学生会员、海外会员)。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按照学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4.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要求本会协助组织咨询、培训、技术攻关等活动。

6.对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并宣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向本会反映发展和产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 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除名。

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如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 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5.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6. 选举和罢免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

7. 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8. 决定章程规定注销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5.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6.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 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10. 决定名誉职务、特别顾问的设立及人选。

11. 决定开展表彰活动。

12.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按理事任职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因故不能履职,由原单位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后予以调整;新入会且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单位会员可申请届中增补理事,经理事会通过后予以增补,对不能履职的理事,可经理事会通过予以终止其理事资格;届中调整变动的比例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除第2、4项、12项以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形式召开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设立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自愿担任,秉承公正、诚实、坚持原则,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 在汽车界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力。

3.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 承担并完成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政府资助。

2. 在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3. 会费收入。

4. 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 利息收入。

6. 学会各种基金收益。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专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国家拨款、资助等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适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需要制订若干工作细则或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及代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徽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会徽由文字"SAE,CHINA"和图形两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根据需要,可在其周围写上本会中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第六十二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悬挂和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六十三条 会员不得使用会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0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